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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本科生赴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留学奖学金通知

日期:2016-04-28 作者:文/张利杰 编辑:会计学院 点击:[]


各院(系):

根据2016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报主管校长同意,现将今年选拔本科生赴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留学奖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中外合作办学和普通本科学生

 1. 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引进项目或普通本科学生第3学年申请到合作方大学进行1年本科大四阶段学习;

 2. 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第2学年申请到合作方大学进行本科大三、大四阶段学习。

第二条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

2. 专业知识扎实,就读本科以来综合学分积点在3.0以上。

3. 外语能力(俄语)符合对方学校的要求。

4.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  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审定,负责人签字盖章)

3.外语水平能力证明(提交申请后统一组织测试) 。

4. 家长同意书。

第四条  选拔程序

1. 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选拔,兼突出经济、管理、法学专业及促进合作办学为重点的特色。

2.各个院系每年在当届学生中推荐1-2名,如果符合条件的项目内学生申请人数超过3名,则按前2年或前3学年成绩绩点排名,择优推荐。

3.学校专门设立评审小组负责选拔审定工作(工作地点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及有关院系负责人各1人组成。

第五条 具体选拔程序为:

1.学校根据当年奖学金额度的实际情况,将评选通知公告全校,并告知相关院系向学生传达。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报名申请,院(系)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然后将所有材料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3.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初选,根据奖学金名额、学分绩点、外语成绩,以3:1比例确定复选人选。

4. 由评选小组进行复审面试(面试内容和程序由评审小组决定)。

5. 评审小组依据录取名额择优选出合格者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最后由学校会议确定。

6.评选结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合格者名单在国际处网站公告全学校,并书面告知所在学院,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相应的院(系)通知入选的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1.   本次共设赴俄奖学金12名。奖学金数额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机票,由学校直接提供,国际处负责具体办理;第二部分为资助经费,每名学生50000元,用于学费、住宿等,不足部分由学生到校后自行缴纳补齐。

2.本奖学金自我校与学生签订协议之日起当年内有效,超过此期限,即取消该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3. 本奖学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统一协调实施发放。

 第七条  派遣

1.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及时将赴国外学习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国际处,国外合作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合格者的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交流合作处

2. 获外方录取后,学生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经济担保责任;2、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3、按期回校的承诺。

3. 获录取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为有利于协调统一及旅途安全,赴同一外方学校学生的签证和国际机票,将由国际处协调统一办理,并联系接机事宜。办理护照、公证等证件费及签证费由学生自负,手续费由学校支付。

第八条  管理

1.学分互认

奖学金学生的学分互认由各相关学院根据合作项目协议和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

(1)出国前,本校学生应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意见后,再送教务处审核。

(2)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学习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3)本校学生在国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本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交相关学院。学生学习结束回国后,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分互认审核表,相关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办理互认,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4)在将国外修课学分与成绩转换登录为本校成绩数据时,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留存备查。

2.学籍与相关事宜

(1)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奖学金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外方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2) 奖学金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只限于在合作院校),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延长学习的费用自负。违反者将取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奖学金学生在结束国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

(4)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修完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插入原班级学习,所获奖学金应全额退回学校。

(5)学生因出国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具体做法是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交由教务处签批。

(6)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7)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学生向本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交流经验体会,促进项目的发展,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请各院系认真向广大学生传达通知精神,并于2016年5月6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选及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具体工作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国际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张彦梅、张春蕾

     电话:86507193、6177083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处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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